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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8/5/28/15:43  来源:信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12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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