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坏通信设施和互联互通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点都不为过。但是,重要的还是从根本上找出互联互通的症结所在,治标更要治本。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了业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刑事案件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学者与专家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法教授吴景明和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请他们来释疑解惑。
记者:请您谈谈您对高法此举的评论?
吴景明:互联互通已成为当今电信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改变了地球上人与人之间经济、工作、生活、文化交往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同时,互联互通早已成为关系一国的国防、经济、文化安全的重要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经营者或者他人出于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破坏的目的所实施的行为都会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近几年数以十亿计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但是,这一领域还属于少有法律介入的一个新领域,因此,这一领域的各类犯罪呈越来越猖獗之势。在不能对我国刑法进行及时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其纳入最具强制力的刑法调整的范畴,是符合我国“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治国思想和当前客观现实需要的。
于国富:由于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因此,立法一经确立,其修改程序非常严格。但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时间让我国的成文法无法完全适应,因此出现了立法滞后的状况。虽然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也有立法滞后的情况,但由于其判例法的有效补充,使得立法滞后对司法的影响不大。我国的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立法滞后的弥补,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记者:请谈谈国外在这方面的情况。
吴景明:法律的制定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这是所有国家所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法官立法来补救。
曾有人建议我国也采用这一做法来解决立法滞后问题。但是,我国还远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官文化和高素质的法官阶层。所以我国只能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办法——“法院立法”来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即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弥补司法审判中法无明文规定这一空白。
一旦条件成熟,这些“解释”即被国家立法所吸纳,成为国家意志体现在各类法律规范当中。这与判例法国家的做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高于法律的执行力早已是人所共知。由此看来,这一次通过关于互联互通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
记者:目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问题大量出现,已经难以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调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就是为了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定性量刑。但有通信业界人士认为对于互联互通问题用硬措施来规范可以,但还达不到刑法的高度,对此,您怎么看?
于国富:这是法理问题,古代有一个说法,就是“乱世用重典”,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情况,掌握法令的严厉程度,从现代法律角度来说,如果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它就有必要由刑法来规范,追究刑事责任。